勞務派遣又稱人力派遣、勞動派遣等,即勞務派遣單位根據用工單位需要,石排勞務派遣,派遣符合用工單位條件的勞動者到用工單位工作。它將本為一體的雇傭、使用環節分離,形成派遣單位、用工單位、受派勞動者三方關系。它的特點是勞務派遣用人單位“招人不用人”,用工單位“用工不招人”。
勞務派遣一般由勞務派遣單位與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,勞務派遣,由實際用工單位向派遣勞動者給付勞務報酬,勞動合同關系存在于勞務派遣單位與派遣勞動者之間,但勞動力給付的事實則發生于派遣勞動者與實際用工單位之間。因此鑒別勞務派遣關系的關鍵點在于:一是用工單位與派遣單位之間存在勞務派遣協議;二是由派遣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報酬;三是用工單位對勞動者進行管理。
《規定》在將勞務派遣定性為一種補充用工形式的基礎上,細化了勞務派遣的用工范圍和用工比例,對勞務派遣定崗定量,明確了勞務派遣只適用于 “三性”崗位,還明確了輔助性崗位的認定程序,即“用工單位決定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輔助性崗位,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,橋頭勞務派遣,提出方案和意見,龍溪勞務派遣,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,并在用工單位內公示”。這個制度克服了《勞動合同法》相關規定難以操作的困難,還將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引入“三性”崗位的確定之中,遏制了輔助性崗位因缺少認定程序和標準而被用人單位濫用的現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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